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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