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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