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