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函告海关总署。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工程中心资格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函告海关总署。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工程中心资格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