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