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运行评价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