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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