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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