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价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报财政部,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价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报财政部,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