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工程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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