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应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