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的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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