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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