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