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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