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第十二条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