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行政检查前,原则上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内容。必要时,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行政检查。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