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检查前,应当提前准备,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检查人员培训等。根据行政检查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前报送相关资料、开展自查并提交报告等。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