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检查前,应当提前制定检查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开展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的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进行。

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范围等内容。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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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