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且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可以根据行政检查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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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