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行政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且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根据行政检查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