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存在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事由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回避决定由检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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