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行政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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