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行政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行政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