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注明并签字。

被检查单位存在拒绝、阻碍行政检查,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等行为并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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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