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形成行政检查通报并印发被检查单位。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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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