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行政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事实、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等内容。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