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行政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事实、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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