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证据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和研究确认,必要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确认。

检查组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反馈行政检查事实;反馈时,应当由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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