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等书面材料,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计算机系统查阅有关资料。

复制取得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应当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并注明时间。

电子数据应当以打印或者摘抄形式形成书面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确认。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