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可以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校核询问笔录并签字。

需要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提前告知被询问人。

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时,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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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