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到实地进行察看可以就察看情况形成书面情况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确认。

根据行政检查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等形式,取得视听资料。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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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