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到实地进行察看可以就察看情况形成书面情况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确认。根据行政检查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等形式,取得视听资料。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