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者报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实地察看;

(三)询问有关人员;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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