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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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