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时,可以邀请律师协会派员列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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