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