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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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