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司法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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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