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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