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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