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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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