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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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