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