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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