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