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