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