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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