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六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管理秩序

第三十九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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