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六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管理秩序
第三十八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向海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