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六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管理秩序

第三十六条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 (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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