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秩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适任证书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适任证书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