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秩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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