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