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