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