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