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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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