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 (二)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非无害通过的; (三)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未持有有关证书,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指令和监督的; (五)外国籍船舶因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指令和监督的。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外国籍船舶"是指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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