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二)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隐藏掩饰,拒不出示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视为隐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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