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二)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隐藏掩饰,拒不出示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视为隐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